先不說征收的巨額社會撫養費是否合理,將社會撫養費的80%返還給計生部門,這明顯有違公務常識。一是公務員本身有工資,完成公務本是分內工作;二是征收費的80%返還,意味著大部分的國家規定的收費,變成小部分部門及人員的勞務費。要麼收費不合理,要麼返還不合理。80%撫養費激勵,完全超出了一般企業的投資回報率,有關部門和個人怎能不強徵強收社會撫養費?
  導致的後果就是兩方面背離其實質,一是社會撫養費背離其實質。社會撫養費本來是國家針對違反計生政策規定而征收的費用。其來源是所謂的“違規”行為,用途是社會公益為主。然而,高返還率使得公權力成為部門或個人將社會撫養費謀為私利的工具。有關部門或個人在獲利驅使下,利用公權力強徵撫養費,應收盡收,不應收的也收。社會撫養費不僅沒有起到“撫養社會”的作用,公權力違規也搭進去了。
  二是計生部門強徵背離其實質。即使是針對所謂“違規”行為,強徵社會撫養費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。在高獲利的驅使下,征收社會撫養費更不講究基本程序。不但不講究程序,還有意違背正常程序,致使各種違規行為產生。在廣大的基層社會,社會環境不同,強徵違規行為千奇百怪,但一點是明確的,就是想方設法使錢到手。
  社會撫養費如此高的返還率,有獨特的社會原因。一是公權力無度。沒有明確的規定,怎麼樣都行。上級為完成計生目標,下級為討好上級;二是確實為回報基層計生部門的撫養費征收人員。社會非議越大,撫養費征收越困難,有時要用到極端手段。為激勵下麵人員征收,高返還率是一種手段。在激勵下完成任務。
  社會撫養費返還符合公務常識,起碼有兩項評判標準,首先是有利於保證政策不變樣。從效果上看,政策不變樣,體現在兩方面:一是有利於遏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,二是有利於社會撫養費真正用在社會事業上。現實是,社會撫養費既沒有撫養社會,也沒有有效遏制多生行為。社會撫養費被過度徵繳,社會怨氣被激發出來。
  其次,保證執行到位,合理合規。公務行為既要講究最後的結果,也要講究過程所產生的社會效果。公務行為的合理合規,要有嚴格的程序,要讓社會公眾放心並服從。然而,執行到位,在上級看來,只是不要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情,完全不管其過程是否合理合法。對下級來說,一方面,要完成上級任務,另一方面,得到上級獎賞。高返還率同時符合上下級要求,就是沒有符合社會要求。□鄧線平  (原標題:[批評/回應]高返還率社會撫養費變謀私利工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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