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日丹 王麗麗
  本報北京5月27日電(記者徐日丹 王麗麗)2014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,每日賠償金額執行200.69元的新標準,比2013年增加了18.34元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今天下發《關於2013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下稱《通知》),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。
  據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》第33條規定,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。2014年5月27日,國家統計局公佈了2013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51474元,其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379元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,從有利於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,2014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,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3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00.69元計算。
  《通知》要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、控告申訴檢察處,軍事檢察院刑事檢察廳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遵照新標準執行。  (原標題:賠償金提至每日200.69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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